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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会”,英文名称为: Alumni Association of 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简写:AAHUEL)。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及其前身河南财经学院、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校友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会还致力于加强母校同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教育、科研、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校友会组织在发展经济,振兴高校,扩大对外交流中的作用;

(二)加强与各地校友和校友会的联系,增进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会与各地校友会之间的友谊;

(三)开展学术和工作经验交流;

(四)广泛联络广大校友,为祖国和河南财政法大学的振兴出力献策;

(五)举办利于国家、社会、母校和校友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是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省内曾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及其前身河南财经学院、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就读过的学生(包括毕业、肄业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进修生、函授生、培训生等)和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及省内当地登记注册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会;

(四)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五)不在上述范围,但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关系密切,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会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校友义务的,经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名誉校友,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会领导机构的组成人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对本会的活动提出意见,实行监督;

(三)对母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

(四)参加母校有关专业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优先取得本会和母校的有关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向母校提供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资料信息;

(四)关心母校建设发展,为母校争取投资和捐助;

(五)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累计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的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聘任副秘书长,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本会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条本会暂不具备组建党组织的条件,经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的途经开展党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四十一条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三条本会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补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其他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