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在高考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05%以内;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2.学校以高考投档成绩为依据,实行“志愿清、专业清”的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按照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总成绩并列,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听力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不设分数级差,同时综合考虑不同专业对相关考试科目、身体条件等因素的要求。对于未能分配到所报专业志愿的考生,同意调剂的,调剂录取到生源不足的专业;不同意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专业成绩
学校录取艺术类考生专业课成绩均使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成绩。
2.录取规则
学校艺术类招生遵照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规则,录取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投档数据为招生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省定分数线。
绘画和设计学类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录取规则为:按照高考文化课与艺术专业课的综合分(文化课成绩×50%+专业课成绩/300×750×50%),综合分保留两位小数后仍相同的,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听力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音乐学专业:使用河南省音乐类专业统考成绩,音乐表演类主科为声乐或钢琴的考生,以及音乐教育类主项为声乐或钢琴的考生均可报考。录取规则为:按照高考文化课与艺术专业课的综合分(文化课成绩×50%+专业课成绩/300×750×50%),综合分保留两位小数后仍相同的,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听力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专项(定向)招生录取原则
1.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省属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内地新疆班招生、内地高校支援新疆预科招生等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政策规定。
2.高招录取时对没有按照专业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学习期满达到进入本科阶段学习要求的,2025年选报专业限定在2024年预科录取时同批次的招生专业范围内,按文理科类选报。
3.定向哈密地区扶贫计划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教育厅局、考试院或省级招生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上级招生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