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地方校友组织、各位校友:
为传承“博洽通达、弘毅致远”校训,弘扬新时代企业家精神,联合母校和各行业校友的资源,为母校和校友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学校校友会拟成立校友企业家联谊会。通过前期征集已有120余名校友企业家报名,在此基础上推选河南豫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89级校友王建树为筹备组组长。经筹备组商讨,拟再次面向广大校友征集会员,希望校友们踊跃报名、积极参与。报名由各学院、各地方校友会负责统一征集、汇总并报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已报名的不需要重复填报)。
报名加入校友企业家联谊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校友企业家联谊会,拥护本会章程(见附件二),并能积极履行会员义务;
(二)在学校各个时期学习或工作过,包含各学历层次的毕业生、成人教育生、进修生、培训生,以及教职工、名誉教授、学术顾问等;
(三)在企业担任创始人、董事长、董事、法人、总经理、股东、高管、部门或项目主要负责人;
(四)个人及相关企业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社会形象良好。
请于11月23日前将“拟推荐校友企业家联谊会会员名单”(见附件一)及校友企业基本信息,发送至校友工作办公室邮箱:hncdxyb@163.com。
校友企业家联谊会成立大会召开时间请关注后续公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会
2024年11月20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校友会 拟推荐校友企业家联谊会会员名单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入校 时间 |
所在院系 |
企业名称 |
职务 |
联系方式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附件一:
附件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企业家联谊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谊会定名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企业家联谊会”(以下简称“校企联”),其英文译名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Alumni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简称:HUELAEA。
第二条 校企联的性质:隶属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会、由学校海内外企业家校友自愿发起成立的联合性、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校企联的宗旨:
(一)传承“博洽通达、弘毅致远”校训,弘扬新时代企业家精神,联合母校和各行业校友的资源,为母校和校友事业发展提供支持;
(二)加强母校与海内外企业家校友联系与沟通,搭建海内外企业家校友之间交流合作平台,推动资源共享,创新融合模式,促进共同发展;
(三)凝聚海内外企业家校友的智慧和能量,支持促进校友事业发展和价值提升,积极开展公益活动,为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校企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校企联的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校企联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与母校校友会和各地校友会开展不定期交流、联谊活动,共同推进母校校友工作的发展;
(二)举办校友企业(家)论坛沙龙、研讨讲座、走访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为母校和校友企业(家)的发展献计献策;
(三)帮助校友企业(家)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为校友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技术、资金等服务;
(四)通过举办经贸考察协作活动,组织校友企业(家)与国内外的有关团体进行合作交流,促进校友企业的经济协作和业务拓展;
(五)动员校友企业(家)力量,积极开展捐献活动,支持母校教育事业发展,为社会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六)培育协同育人合作项目,开展多形式捐资育人活动,支持母校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创业,推进科教融合、产教融汇;
(七)符合校企联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校企联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校企联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校企联,拥护本会章程,并能积极履行会员义务;
(二)在学校各个时期学习或工作过,包含各学历层次的毕业生、成人教育生、进修生、培训生,以及教职工、名誉教授、学术顾问等;
(三)在企业担任创始人、董事长、董事、法人、总经理、股东、高管、部门或项目主要负责人;
(四)个人及相关企业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社会形象良好;
(五)对本会工作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且具有一定社会声誉和影响的海内外非校友企业家,可申请荣誉会员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入会需两名会员联名推荐,并向理事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校企联秘书处批准后,登记建档。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校企联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校企联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对校企联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参加校企联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获得校企联提供的资源与服务;
(五)加入校企联自愿,退出校企联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校企联的章程,执行校企联的决议,完成校企联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校企联合法权益,协助筹集校企联经费;
(三)关心校企联工作,参加校企联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支持校企联和母校发展,向校企联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与会员分享知识、经验和资源;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连续三次不参加校企联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违背校企联宗旨或损害校企联名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在校企联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校企联采取会员自治方式进行管理,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校企联的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校企联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校企联负责人、理事;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学校校友会批准同意。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校企联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大会决议;
(二)确定校企联负责人的人选;
(三)选举和罢免部门负责人和理事;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制定校企联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校企联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资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在校企联的会员中选举产生,包括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成员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学校校友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应为热心校友事业、具有一定规模、在全国或本地区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或发展潜力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首届理事会成员由学校校友会提名或二级校友组织推荐,校企联筹备组审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产生。
以后各届理事会成员由上届理事会成员推荐,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产生,人数调整一般不超过上届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累计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通信会议不得决定校企联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校企联设立常务理事会,成员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代为行使第一、四、五、六、七、九、十项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工作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到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累计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校企联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总数为7—21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校企联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学校、校友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校企联的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学校校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校企联的总负责人,代表校企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一条 校企联施行双秘书长制,一位由会长指派,配合会长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另一位由学校指派,主要负责联络校友,为校友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领导的秘书处为校企联常设办事机构,与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其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校企联的各项事务、完成日常工作;
(二)保持与各地校友组织、校友企业的密切联系;
(三)协助接待会员的返校、参观、访问等事宜;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校企联的运行规则
(一)入会原则:自愿加入、承认章程;
(二)管理原则:校企联事务完全公开透明;
(三)活动原则:校企联活动均为自愿参与;
(四)交流原则:自由宽松、相互尊重、合作共赢。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校企联的经费来源:
(一)校企联会费;
(二)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三)企业、社会团体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校企联的经费主要用途:
(一)用于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及业务活动开支;
(二)秘书处日常运作开支,专职工作人员的薪资;
(三)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开支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 校企联实行内部独立核算,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学校校友会要求设置会计账簿,依规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学校校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学校校友会会计报表。
第三十七条 校企联的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学校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三十八条 校企联的全部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校企联换届或更换总负责人之前应当由秘书处提交离任财务报告,并交由校企联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条 校企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规范、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向理事会大会汇报经费开支情况。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校企联的章程的修改,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议案,经理事会讨论,报学校校友会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校企联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到会表决通过后,报学校校友会核准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中的未尽事宜和条款,由理事会另行制定执行细则,以理事会决议的形式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校企联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企联的理事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