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鼓励学校各单位及个人积极开展社会捐赠募集工作,拓宽捐赠渠道,募集办学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助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社会捐赠是指校内单位或个人利用非职务行为为学校获得捐赠。学校对直接促成或为捐赠作出直接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募集奖励(以下简称募集奖励)。
第三条本细则中认定的社会捐赠资产,是指通过学校或基金会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四条学校设立专项奖励金、配比资金,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用于奖励、配比在争取社会捐赠收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货币性资产专项奖励。根据募集到货币资金的中介
人性质不同,分为单位募集奖励和个人募集奖励。具体如下:(一)单位募集奖励标准。学校按照实际到账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募集奖励。奖励统筹用于本单位的事业发展和团队人员奖励等方回。(二)个人募集奖励标准。学校根据实际到账金额,对个人募集按分段按一定比例奖励。
第六条非货币性资产专项奖励。捐赠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捐赠办参考货币性资产奖励办法提出方案,经捐委会审定后,由计划财务处或基金会按照立项内容执行。
第七条社会人士募集捐赠奖励。学校鼓励校友及社会各界人士为学校募集捐赠,并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奖励。也可“一事一议”双方协商,奖励标准不设限额。
第八条奖励金的发放。对于单位或个人发放的奖励金纳入学校的奖励性绩效进行分配。奖励实行申报制,每年年终单位或个人提交奖励申请,报捐赠办审核,经指委会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或基金会按财务制度厦行发放手续。社会捐赠资产分年度到账的,单位或个人须分年度办理奖励金申请手续。
第九条配比资金的范畴。通过学校或基金会接受的实际到账的货币资金。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票,以及长期设立的奖学金、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均不包括在内。
第十条配比资金的拨付。对募集到货币性资金的单位学校根据捐赠资金到账额的一定比例进行配比拨付。配比资金实行申报制,单位提交配比申请,报捐赠办审核,经捐委会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进行预算分配。
第十一条配比资金的用途。配比资金优先用于原捐赠用途或支持项目所属单位的教育事业发展,不得用于偿还贷款、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十二条奖励及配比的认定。对引进社会捐赠资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认定,有捐赠人证明材料的可直接认定。无证明材料或界定不清、校外人员募集捐赠等特殊情况,由主张人提供材料报捐委会研究认定。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以科研项目代替捐赠项目等不当手段获取募集奖励,违反规定,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学校或基金会发放的奖励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募集社会捐赠资产及奖励工作,接受校纪委、审计等部门的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捐赠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工作办公室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