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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4-05-13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报告重大事项,促进校友会事业健康稳步发展,根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会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友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指对社会、对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对校友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校友会切身利益和校友会建设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

第二章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第三条 校友会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订章程、确定改选(增补)理事或监事等事项;

(二)接受境外组织、境外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与境外社会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等;校友会工作人员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

(三)设立实体,向社会公开举行的募捐,资助活动;

(四)党组织形式或党组织负责人发生变更;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第四条 校友会以下重大事件,应当即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舆情动态;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

(三)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校友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四)校友会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五条 除上述事项外,校友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校友会理事会。

(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二)校友会重点工作的计划和建议;

(三)突发性事件、事故;

(四)其他需要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以下重要事项和工作,应由当事人及时向秘书长及校友工作办公室报告进展及完成情况。

(一)上级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二)下级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四)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五)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重大事项报告时间和程序

第七条 校友会开展上述第三条所列重要活动的,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校友会发生上述第四条所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即时报告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负责人,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紧急情况可先行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第十条 校友会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实行逐级报告,分级负责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确保负责人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第十一条 校友会负责人交办的事情,须按要求及时完成,认真落实。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得对抗抵触。

第四章重大事项报告方式

第十二条 校友会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备案制度。相关负责人对报告的重大事项按要求填写《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表》,记录报告时间、事项、内容、报告人、报告对象等内容后,交校友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发生或开展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重大事项,由校友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经秘书长或会长审批通过,向理事会报告。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按规定报告。

第十四条 校友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形式提交,或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第五章重大事项报告纪律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大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特殊情况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报告对象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负责人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瞒报、迟报、谎报重大事项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相关负责人进行督办,并按有关要求向相应单位报告。校友工作办公室每年检查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并进行书面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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