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信息系统的数据收集、维护及查询使用程序,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保护校友信息不受侵害,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校友信息系统的数据收录范围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会章程》第三章第八条规定的所有校友信息。
第二条 校友会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校友信息:
1、应届毕业生离校前填写的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2、由学校聘任的校友联络员收集的校友信息;
3、各地方校友分会收集的校友信息;
4、学校各学院、部门提供的校友信息;
5、校友个人或学校师生员工提供的校友信息。
第三条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校友信息系统所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核查,并对不准确、遗漏或已过时的数据进行修改、补充等更新操作。
第四条 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校友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安全管理,未经相关领导审批,任何个人不得向非工作人员或单位以任何方式提供校友个人信息。
第五条 校友信息不得用于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工作无关之目的。原始校友数据不得以复印、传真、网络传播等方式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个人或机构。
第六条 对收集或窃取校友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者,校友工作办公室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 校友信息系统管理员应签署《校友信息系统使用承诺书》。
第八条 校友信息系统管理员应及时处理需人工审核的校友电子校友卡申请,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九条 校友信息系统采用分级管理方式,系统使用权限由校友工作办公室授予,管理员不能设置和使用大于自身权限的功能。
第十条校友工作办公室通过校友信息系统的日志功能记录各管理员账号的系统异常情况及其他安全事件,并负责对事件的调查和监控,日志保留时长不少于30天。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校友工作办公室
2023年3月1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信息系统学院管理员报送单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信息系统使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