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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微信群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6-21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之间、校友与校友会之间的微信交流,保障校友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友官方微信群是学校和校友之间、校友相互之间沟通交流、融通发展、凝聚服务的平台。官方微信群应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营造积极向上的宣传氛围,弘扬财大精神、深厚母校情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会、地方校友分会以及院系校友分会等所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官方微信群。

第四条  官方微信群建立程序

(一)地方校友分会或院系分会向校友会提出书面创建申请。

(二)经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审核书面回复后建立。

(三)各地校友分会官方微信群的命名格式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地名+校友分会群+群序号;各院系分会官方微信群的命名格式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院系名称+校友群+群序号。

(四)创建成功并投入使用后报校友工作办公室备案。

(五)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建立的微信群,需要履行备案手续并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官方微信群的管理

本着依法依规、专人监管、要事报备、及时处置的原则。实行群主负责制,群主由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者会长授权的校友担任,群主可指定若干成员共同组成该群管理人员,负责微信群的通知发布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微信群管理员职责

(一)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入群审核验证功能,定期审核群内成员真实身份并标注管理者及群内成员身份信息。

(二)发布所在群的相关制度守则。

(三)对不符合群成员资格的人员有权拒绝加入或移其出群。

(四)有权撤销不适宜的消息和终止不恰当的讨论。

(五)按照校友工作办公室的要求管理微信群和发布相关消息。

(六)接受群内成员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微信群成员要求

(一)不得有违反宪法精神和法律法规的言论和活动。不得散布传播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的言论。严格遵守新闻信息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网络传播秩序。

(二)不得发布、转发或参与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歧视以及涉及邪教、恐怖暴力、封建迷信的言论信息和活动。不得利用本群体传播宗教。

(三)不得发布或转发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图片和视频。

(四)不得制造和传播各类谣言、虚假或负面信息。群成员对自己所发布的信息、图片、视频等内容负责。

(五)不得有任何人身攻击等不雅言行,应当相互尊重、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六)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任何形式的商业性推销、广告等行为。

(七)不做有碍公平竞争的拉票行为和非法募捐行为。

(八)群成员有义务保护其他成员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九)官方微信群的官方通知应由群主发布,其他人非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官方通知。

第八条  违规处理

(一)发现违规状况,发现人应及时告知相关群负责人处理和整顿。对于屡次不改者,群主有权移其出群。群里成员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求其责任。

(二)群管理人员出现违规行为或与校友会要求不一致时,监管人有权提出警告,警告无效时,校友会、校友工作办公室有权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和网站发布消息,暂停或终止该微信群的管理人员资格或微信群官方效力。

(三)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以官方微信群命名格式或群名称中出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字样来命名与学校校友相关的微信群,如发现违规,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会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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