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校友密切联系,推进校友会工作深入开展,加强校友会活动的规范管理,依据国家民政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校友组织的宗旨是: 以“服务校友发展,服务学校发展,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为宗旨,弘扬母校的光荣传统和优良校风,搭建校友与校友沟通交流、校友与学校共赢发展和学校与社会合作交流平台,联络校友感情,凝聚校友力量,全力做好学校校友工作,助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校友会鼓励和支持成立书院(学院)校友组织、地区校友组织(含港澳台及海外)、行业校友组织、兴趣校友组织及其他校友组织。
第四条 校友组织的成立和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所属地社会团体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以校友会、校友组织的名义从事违背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和校友组织以及校友利益和声誉的活动。
第五条 各校友组织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接受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名称和标识
第六条 校友组织名称中包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字样的应取得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授权;校友组织名称中包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外文全称或简称的,也应取得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授权。
第七条 校友组织建议按照以下方式命名。
(一)地区校友会:以地区为依托建立的校友组织,名称建议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名或地名+校友会”命名,如“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郑州校友会”。如当地社会团体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按照当地法律法规执行。
(二)书院、学院校友会:以书院、学院为依托建立的校友组织,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书院(学院)+校友会”命名,如“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校友会”或“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博洽书院校友会”。
(三)行业校友会:以同一行业为纽带建立的校友组织,名称建议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行业名称+校友联谊会”或“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行业名称+联谊会”命名,如“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传媒行业校友联谊会”或“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企业家联谊会”。
(四)兴趣校友会:以相同兴趣爱好为纽带建立的校友组织,名称建议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兴趣+协会”命名,如“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排球协会”或“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摄影协会”。
第八条 校友组织的会旗、会标等标识应符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有关管理规定,并报学校校友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设立和撤销
第九条 申请成立的校友组织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覆盖范围:可在目前的校友网络中尚未覆盖的地区、行业中选择成立校友组织;
(2)校友基础:原则上校友数量应在20名以上;
(3)核心成员:有至少十名负责联络、筹措资源的核心校友;
(4)发展潜力:应有持续发展会员和开展活动的能力。
第十条 鼓励地区校友会在条件成熟时在当地正式注册。
第十一条 校友组织由发起人召集成立筹备工作组。发起人可以在各地区、各专业、各行业中自然产生,也可以由校友会推荐。筹备组在充分沟通协商、民主集中的基础上,负责筹备及成立校友组织的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 筹备组需提前向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会秘书处提交以下材料,进行设立备案。备案组织列入校友组织名录,在校友会官网予以公布。
(1)《成立申请表》;
(2)成立大会方案;
(3)章程(草案);
(4)理事提名方案(兴趣校友会无需设立理事会);
(5)理事提名名单。
第十三条 校友组织应参照所属地关于社团法人的规定制定组织章程。组织章程原则上应该包括总则、业务范围、会员、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修改程序、组织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设立地区、书院、学院、行业校友组织原则上需召开成立大会,通过校友组织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五条 校友组织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维护母校的声誉,如有严重违反当地法律法规、或损害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声誉的行为,经学校校友会理事会讨论决定的,可以从校友组织名录中除名,并在校友会官网予以公布。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校友组织应规范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
第十七条 校友组织内部应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的理事人数根据校友组织的实际情况确定。理事会可设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
第十八条 校友组织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校友组织理事会名单需报学校校友会秘书处备案并在校友会网站公布。增补或更换理事会人员的,必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校友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条 校友组织理事会到期换届的,应向学校校友会秘书处通报换届筹备工作情况,并提交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校友组织理事会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应该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五章组织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校友组织必须坚持以“联系校友、服务校友、促进交流、共赢发展”为原则。
第二十三条 校友组织应参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会数据库格式建立会员数据库,尽量保证会员信息的完整和准确,学校校友会可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校友组织应定期开展活动,每年至少举办一次面向全体会员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校友组织应建立活动档案,保留文字和图片资料;决议类会议纪要或表决记录应该有不少于3名参会人员签名。
第二十六条 校友组织应指派1人为日常联络员,报学校校友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校友组织可以通过网站、刊物、微信、微博、APP移动终端应用等途径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扩大组织影响。学校校友会可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校友组织积极承办学校各类校友活动,鼓励校友组织之间联合举办相关校友活动。
第二十九条 鼓励校友组织积极配合和参与母校的招生、就业创业、继续教育、对口支援和扶贫、校地合作、筹款等具体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校友会可以为各类活动提供母校嘉宾联络、活动前期宣传、后续报道等服务支持。
第三十一条 校友组织可以发展次级组织,根据所属地法律法规办理,报学校校友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校友组织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合理使用经费,并以适当方式公开校友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备案和表彰
第三十三条 各校友组织需要向学校校友会秘书处备案。备案工作分为“常规备案”和“即时备案”。
“常规备案”指校友组织每五年向学校校友会秘书处提供备案登记表、会员信息表。“常规备案”一般安排在每年11月进行。
“即时备案”指校友组织成立、领导机构变更、修改章程、设立次级组织、完成注册和日常联络员、组织终止等重要事项发生时,应即时向学校校友会秘书处备案,不必按照常规备案的时间进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表彰,评选细则详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优秀校友组织和优秀校友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工作顾问委员会审议,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