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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会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9-05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促进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快速发展,规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广泛动员和利用社会资源,更好服务校友,助推学校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一般按行业、领域、人群特点设立,名称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会XXXX分会但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本会在住所地以外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可称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会XXXX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等)。

第五条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固定的住所;

4.30名以上会员;

5.有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第七条  本会应当在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工作报告中,汇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制订章程,不刻公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执行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行政办公经费自筹。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可经本会授权或委托代为发展会员,在授权或委托范围内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需于每年1231日前向本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产生或更替,由本会负责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由分支机构选举提出候选人名单,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分会负责人可称“会长”,任期应与本会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十四条 代表机构负责人产生或更替,由本会负责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由所代表会员选举推荐提出候选人名单,交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聘用或委任。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不领取工资性薪金报酬和补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经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会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会负责解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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